A船韓國釜山起火事宜處理
A船于2011年1月6日在釜山錨地突然起火,船駕駛室和生活區等全部燒毀,并致使4名船員死亡。初步調查事故原因是電器短路起火造成。該船舶在船殼險中的投保的是全損+四個附加,保險價值是USD400,000。接到船東報案后,我司理賠人員立即安排向船殼險公司和保賠協會進行報案,并及時趕赴威海到船東公司現場指導案子處理。通過與韓國代理那邊聯系得知該船駕駛室和生活區全部燒毀,駕駛室鋼結構都已經燒損壞,如選擇修理等于重新造個駕駛臺和生活區,修理費預計在300萬人民幣,遠超過保險價值。另外我司得知如該船在韓國就地拆除的價值在20萬美金左右。根據上述信息,我司擬定事故處理方案,要求船殼保險公司同意推定全損并接受委付。這個處理方法可以同時維護保險公司及船東的利益。但船殼險公司考慮自己承保的是全損險,因此船東必須證明該船的修理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為此,我司向保險公司提供了船舶總布置圖及A船原設備清單,并同時指示船東韓國代理到韓國船廠進行詢價,得到的修理報價都遠遠高于船舶價值。另外,船東在韓國詢價得知該船殘值拆船費用為USD22.6萬。如保險公司同意全損,立即安排拆船,能夠將雙方損失降低到最低。鑒于上述情況,我司理賠人員不斷與保險公司聯系,要求其同意我司的方案,推定船舶全損,并立即確認USD22.6萬的拆船費用。保險公司通過詢價也被告知修理費用非常昂貴后,最終認同我司處理方案,但因為當時事故原因還未調查清楚,則表明暫同意以殘值USD22.6萬就地處理船舶,建議被保險人盡快處理,避免產生額外費用。但是關于同意船舶殘值的處理意見并不代表保險公司認可保險責任已經成立及已經同意賠付被保險人。在收到保險公司此份確認后,我司立即協助船東處理船舶在韓國拆船事宜。
后期船殼進入理賠階段,根據生還船員的口供表明當時當班船員沒有及時發現火災并拉響求救信號導致人員死亡及財產損失的擴大。保險公司就以船舶沒有給船上配備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為由認定船公司沒有對上船船員進行良好的安全培訓才導致災難損失的擴大,因此船公司存在失職,要求扣除部分賠款。我司不認同保險公司的上述觀點,該船實際配備了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但在火災中被燒毀。岸上船公司留有備份文件,我司要求船東掃描相應文件提供給保險公司主張船公司不存在過失。另外根據船員口供及韓國海事部門調查顯示,火災由于電線短路而產生,而當班船員因沒有在崗導致沒有及時發現火情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此次事故純屬于船員過失造成,船東免責,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責任。通過反復與保險公司的溝通交涉,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我司觀點,在我司幫助船東準備完所有理賠材料后,順利支付全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