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條款本保險為《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附加險,并適用于沿海內河漁船保險。
一、保險責任
保險船舶在航行運輸或停泊中船上在崗船員發生死亡或傷殘,根據勞動合同或法律,依法應由船東(被保險人)對船員承擔的醫療費、住院費和傷殘、死亡補償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或核子輻射所致船員的傷殘或死亡。
(二)毆斗、自殺、自殘、疾病、違法犯罪行為所致船員的傷殘或死亡。
(三)船東的故意行為所致船員的傷殘或死亡。
(四)任何人的工資、獎金、補助等。
(五)船員在岸上發生的死亡和傷殘。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有效期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四、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最高賠償限額及費率
(一)保險金額按船舶定額船員每人的責任限額累加的總額確定。
(二)船員每人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對每位船員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選定,并在投保單和保險單內注明。
(三)本保險對每位船員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以保單載明為準。
五、賠償處理
(一)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必須于48小時之內將詳情通知保險人。
(二)參與處理事故的船員須在兩人以下,保險人僅負責限定人數內船員家屬的有關費用支出。
(三)本保險項下的索賠,如依法能從第三者或其他保險獲得賠償時,本保險僅對不足額部分予以賠償。
(四)發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與本保險責任有關系的保險案件時,保險人有權代表被保險人指定或雇用律師或其他人處理;被保險人在征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請律師或其他人處理。
(五)對索賠案或可能向保險人索賠的事故、事件或事項,被保險人應尊重并采納保險人提出的處理和解決意見,否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僅以如按保險人的處理和解決意見可獲得的賠償金額為限。
(六)免賠額:每位船員每次傷殘事故扣除的免賠額以保單載明為準。
六、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船東和船員的勞動合同或規定須經保險人審驗。如勞動合同涉及與本保險有關事項變更時,被保險人必須通知保險人。如變更事項所產生的責任超過了原來勞動合同的規定責任時,保險人有權增收保險費或終止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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