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本條款為《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以下簡稱“主險”)的附加條款。
一、本公司根據船舶保險單的記載,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保險船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傷殘,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船主)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旅客傷殘、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所致的本人傷殘或死亡。
(三)旅客毆斗、自殘、自殺、欺詐或犯罪行為所致本人的傷殘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旅客傷殘或死亡。
三、賠償處理
(一)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旅客索賠時應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時船東應迅速將詳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三)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四)本保險承擔的每位旅客最高賠償責任限額以保單載明為準。
(五)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位旅客的賠償累計以不超過最高賠償責任限額。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賠償金額表見副頁。
四、保險期間
保險有效期最長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險單上載明的時間為準。保險責任以每次船舶離開碼頭開始生效,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終止。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船舶法定載客數乘以責任限額確定。
沿海內河船主對旅客責任保險賠償金額表
項目 |
傷害程度 |
按保單規定賠償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
(一) |
身故(失蹤不能作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定) |
100 |
(二) |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
100 |
(三) |
喪失兩肢(指自手腕或足踝關節以上之分離喪失)或雙目失明、或喪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
100 |
(四) |
喪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
50 |
(五) |
喪失手指、足趾(每手、腳的): 1.喪失四指 2.喪失拇指全部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 4.喪失食指一節或兩節或中指全部 5.喪失中指一節或二節,或無名指、小指全部 6.喪失無名指、小指一節或兩節 7.喪失腳趾全部 8.喪失大趾全部 9.喪失大趾一節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 |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
(六) |
其他傷殘如耳聾、斷骨等 |
參照醫院證明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