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總 則
第一條 本條款為《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的附加險條款。只有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投保了船舶險的船東作為承運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船舶在載貨運輸過程中,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船舶發生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的傾覆、沉沒,致使保險船舶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保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承運貨物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救助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二條和第三條所述賠款金額合計以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任何一項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超越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運輸區域或航線開展運輸業務;
(三) 被保險人在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改期間或責令停業之后,繼續開展運輸業務;
(四)船舶不適航;
(五)不可抗力;
(六)貨物的自然屬性和潛在缺陷;
(七)貨物的自然減量和合理損耗;
(八)包裝不符合要求;
(九)識別標志、儲運指示標志不符合規定;
(十)托運人申報的貨物重量不準確;
(十一)托運人押運過程中的過錯;
(十二)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流質、易腐貨物;
(十三)托運人、收貨人的其他過錯。
第五條 對于下列各項,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船員自帶的貨物、被保險人免費承運的貨物的損失;
(二)活動物、有生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減重;
(三)甲板裝載的非集裝箱貨物的損失;
(四)因貨物錯誤交付、延遲交付所造成的任何性質的損失;
(五)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及違約金;
(六)假冒、偽劣貨物以及禁運品的損失;
(五)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免賠率。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同樣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七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起止日期以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上載明的時間為準。
賠償限額及保費
第八條 本附加險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800萬元為限。
第九條 如無特別約定,保險責任應于全部保費交清后開始生效。有書面約定分期繳費的,首期保費不應低于總保費數額的25%,保險責任在首期保費交清后開始生效。
賠償處理
第十條 承運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及責任裁定書,同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詳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承運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救助費用,保險人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第十二條 本條款承保責任范圍內的賠款一次或累計達到賠償限額時,本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承運貨物發生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經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 在未經保險人同意前,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涉及第三方索賠的事件不能做出承諾或支付,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并對不屬于保險人責任或不合理的損失和費用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本保險不適用于航行于香港、澳門航線的船舶。
第十六條 本附加險條款與《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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