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船日本擱淺事故處理
A船在其他經紀人處購買船殼險。該船于2010年12月22日在日本擱淺,情況非常緊急。船殼險平安保險公司在接到船東報案后立即要求我司聯系安排日本檢驗師介入事故調查,幫助船東完成救助脫淺工作。我司理賠人員保持與日本檢驗師電話溝通,建議檢驗師聯系日本救助局提供商業救助并進行救助合同的擬定。但當晚我司卻得知船東在未征得保險公司及檢驗師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與一家當地救助公司簽訂了LOF2000的救助合同。在行業內,LOF2000又被稱為“老虎2000”,意思即是簽署此合同后,救助方在后續會提出高額的救助費用。我司認為該船擱淺在沙灘上,風險比較低,因此認為LOF2000的合同對船東不利。另外此份合同的簽署船東并沒有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因此根據保單約定,被保險人與有關方面確定被保險船舶應付的責任和費用時,應先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否則,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或者扣留部分賠款。為挽救已產生的損失,我司理賠人員23日直接前往船東公司與該公司董事長面談。再聽取我司相關建議后,該董事長當天直接飛往日本采取相關補救措施,與救助公司重新進行談判簽署救助協議。同時我司幫助船東現場協調各方關系,與保險公司及檢驗師一直電話溝通協商救助合同問題。最后,在我司的建議下,平安同意聘請當地日本律師介入救助費用的談判。當晚,通過與救助公司的多方談判,船東與對方簽署了商業救助補充合同。12月24日起,救助公司開始進行救助事宜。由于當地天氣原因,救助過程遇到很多麻煩,救助公司多次表示要求增加拖輪馬力從而提高救助費用。但我司根據擱淺的位置判斷風險大小,不同意增加拖輪馬力。12月31日船舶救助成功,為使船舶順利離港,平安向英國W.E COX Claim Group(Europe) Ltd申請開具擔保函給救助方。之后則面臨船舶在哪里修理的問題。船東認為日本修理費用遠高于中國,因此我司建議平安同意該船舶在日本做臨時修理后開往國內進行永修。平安采納我司意見并郵件給予確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續理賠過程中,船殼險理賠部門一直要求我司提供之前其同事確認船舶回國內修的郵件。他們認為如果我們不能提供此份郵件,則該船從日本開往中國的航行成本保險公司將不予以賠付。)
在該船回國后,船殼險理賠重新由該船原先經紀人介入,但將近3個月時間,理賠沒有任何進展,在修理費用上船東與平安之間存在很大分歧。為此,該船東重新委托我司代為處理此次保險理賠。我司代表船東針對此次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向船殼保險公司提出包括國內永久修理費用、日本臨時修理費用、港口使費等在內的索賠,每項索賠船東都根據我司的指示準備完善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費用產生的合法合理性。我司理賠人員為保障船東利益,多次直接到船殼保險公司與負責理賠人員正面溝通交流,闡述我司索賠項目及數目的合理性。并針對一些費用的合理性與否特意到該船船籍國處調查取證。在完善的證據鏈面前,平安最終同意我司所主張的數額。順利幫助船東向保險公司獲得修理費52萬的賠償。
另外此案我司也幫助船東順利從保賠險處獲得有關船上船員在救助期間在日本的住宿費用、伙食費等合理費用,盡量降低了船東因為此次事故所產生的損失。
通過此次事故的處理,我司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各船東關注:1、船舶發生事故需要救助,得根據船舶所處位置及當地環境綜合判斷救助的難度,選擇合理的救助方案。2、船東不得在未征得保險人同意前提下與任何第三方簽署與保險事故有關的協議及合約。否則保險人有權對于該協議及合約不予認可。3、此案子處理中通過我司的不斷溝通協調,成功說服船殼保險公司從英國保險機構開具擔保函給救助方,使得船舶在救助成功后順利離港。這是平安迄今為止首例為客戶從英國獲得擔保函。這也體現了平安竭誠為船東服務的理念。